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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58-1 條(主體資格)
不限性別之任兩名滿二十歲且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得締結伴侶契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有配偶或伴侶者與他人締結伴侶契約。
二、與直系血親締結伴侶契約。
第 1058-2 條(司法審查權)
伴侶契約之內容,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伴侶一方之請求調整之。 以上可隨時替換伴侶與任意婚配


假設二補充說明、
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
之團體。前項家之設置,應向戶政機關為登記。未經登記者,應證明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
而同居之事實。

草案參考如:http://farm4.staticflickr.com/3670/10585854855_eac3dc21c2_k.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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